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八条有效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喀什古城保护规划。编制或者修改涉及喀什古城保护范围的各类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