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喀什古城保护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涉及喀什古城保护范围的各类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