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喀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喀什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对在喀什古城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