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负有喀什古城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