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开展营业性演出,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喀什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接受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