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族居民原址居住,参与喀什古城保护利用,展示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开展民俗文化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