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喀什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喀什市人民政府有关派出机关、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进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物业化规范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