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喀什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范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垃圾处理、杂物堆放、污水排放、占道经营等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