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实施车辆通行限制管理。喀什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交通安全管理方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共同为居民、游客、经营户、驻地单位等提供交通便民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