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一)升放孔明灯、在指定时段和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二)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敷设电气线路,使用超过电路设计负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三)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遮挡、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四)私自改装燃气设施、违规操作燃气设备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五)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