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依法配备合格消防器材。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喀什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