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街区、巷道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沿街挑梁应当保持历史风貌;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照明光色等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喀什古城整体风貌、环境氛围相协调。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原有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和高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