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喀什古城保护,合理利用喀什古城资源,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喀什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