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