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十条有效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