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