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财会人员第二十五条有效财会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前款所指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