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村集体财务应当统一建账,禁止设账外账。

村集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登记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账、表、簿、据。

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归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