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集体提名聘用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财会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