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集体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村集体会计人员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进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