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集体或者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被更换的会计人员有权陈述意见。

村集体财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