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