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村民困难补助款的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