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固定资产与投资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