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