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