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