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村集体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账核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