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无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