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第十七条有效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无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