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第十八条有效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四)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经查证符合前款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七日内报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