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九条有效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综合评价机制,采取有效税源监控措施,根据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实行税源分类、分级、分项管理,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