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八条有效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