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