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