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第五章 税收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