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