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第四章 税收服务第三十条有效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不得强制、变相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涉税专业服务或者指定、变相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