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涉税信息时,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