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十四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税收协助义务:(一)向税务机关提供掌握的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信息;(二)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控,防止税收流失;(三)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款征收、税收检查、税收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收协助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