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第九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土地监察职责:(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二)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纠正土地违法行为;(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五)监督检查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