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

(一)检查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三)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制止,被制止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四)依法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