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通晓土地监察业务,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土地监察人员经考核或者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