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