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