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和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查处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查处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