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第二十七条有效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和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查处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查处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