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第二十八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