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涉外土地违法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重大的涉外土地违法案件;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案件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管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