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