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第二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