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涉外土地违法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重大的涉外土地违法案件;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案件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管辖。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