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监察工作制度第十九条有效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监察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土地监察统计报表以及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