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监察工作制度第十八条有效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设置举报电话、信箱。对举报人应当依法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