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