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三条有效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三)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