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